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运营推广
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01:59:41编辑:倔强倨傲网浏览(35)
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两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也较大。
在涉及邻人保护问题时,二者的适用顺序是:法院会首先审查建筑行为是否违反建筑法中的普遍邻人保护。例如,相比传统的采光、通风、通行、日照等利益,邻人在建筑法领域较难防御的是建筑行为所导致的环境利益或空间利益受损。
这类普遍的邻人保护条款除以建筑规划中有关建筑区域类型为基础的区域维护请求权外,还包括各州建筑法上的间距规定。只有在无法找到普遍的邻人保护条款时,法院才会考虑适用考虑要求。区域维护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又在于规划内部居民因规划而结成的法律上的命运共同体以及邻里间交互的交换关系。而作为部分邻人保护的考虑要求,其着眼点也开始转变为,当缺乏明确的规范联结点时,又如何将邻人在个案中所遭受的显著事实影响纳入规范保护范围。但如果将上述权益均视为反射利益而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又与现代行政诉讼扩张权利保护的趋向不符。
为避免考虑要求逸出客观法的规范框架,德国法一直强调将考虑要求置于公法邻人保护体系的辅助性位置,由此来确保行政和司法在城市空间利益分配上的妥适分工,避免司法借由对邻人保护的扩张而彻底取代行政成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进入专题: 公法相邻权 考虑要求 。采第一、二种审查思路的,法院均认定司法无权干涉纠纷实体性事项。
二是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事由。对适用违反程序要求之事由则存在歧义,有待进一步明确。然而,权利义务的移转将使得未参加前案的案外人有机会与前案其他当事人再行争议同一纠纷。换言之,既然重复仲裁可以归入违反程序的法定事由,那就欠缺以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消除重复仲裁不利影响的必要性。
正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所指出的,仲裁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仲裁公信力、制约了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65)重复仲裁既违反法定程序,也违反意定程序。
如果一味强调对仲裁的支持而忽视对仲裁的监督制约,将导致仲裁自治性的过度扩张与公正性的削弱。(43)有的法院适用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之事由,否定后案裁决的效力。经典案例如海慕法姆案,即以前诉后裁重复处理租赁合同纠纷、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后案重复仲裁裁决。而关于应当如何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又存在程序审查说实体审查说程序+公共利益说之争。
(64)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35)其三,在采用不同理论识别争议标的时,仲裁请求的确可以在限缩前一纠纷已决事项范围层面发挥一定的独立作用,然而,过分强调甚至放大仲裁请求的独立作用将使得前后重复的纠纷在当事人巧妙修改后次请求后可以逃脱终局性的规制。即便认可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属于国际层面的强制性政策,一概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加以保护也容易因标准模糊产生滥用的消极后果。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特534号民事裁定书。
但是,以相关规范与理论对标我国实际情况,我国仲裁尚不具备自我消解重复仲裁分歧的综合能力,我国仲裁法对重复仲裁的规制仍停留于原则性的一裁终局阶段,缺乏完备的理论体系与明确的规则界定,不得不借助于同为解纷方式的诉讼之规定应急式地填补缺陷。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时间因素不仅未影响分歧结果的产生,甚至在同一法院内对此类案件至今仍无法达成一致。
仅在重复仲裁应当进入司法审查视野后,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应适用何种事由对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进行否定。因此,相较于仲裁请求而言,法院在前述港务集团公司案中实际援用的是以实体权利为基准的终局性的已决事项范围判断标准。
在内部,仲裁一般缺少诉讼中的上诉机制,(31)更无审判监督程序,无法实现自我监督与自我矫治。另一方面,我国内国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无法上升到我国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层面。在南阳建筑工程案和浩庆纸业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未就重复仲裁性质进行任何阐释,仅简单地认定当事人重复仲裁主张属实,符合法定撤裁理由。归结起来,法院对是否审查的说理主要呈现为以下三种思路。从法价值角度来看,重复仲裁司法审查的权限配置逻辑是纠纷解决价值平衡的外在表现,而其中的关键在于正义与效率的价值整合。(25)张春良、毛杰:《论违背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裁决之撤销》,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第62页。
司法权则是国家公权力,依托国家强制力为裁决的终局性和公正性提供强效保障。(50)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2款,在依据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必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才有权再次申请仲裁。
因为仲裁自身的监督机制疲弱,即便仲裁终局性理论得以完善,制度规范也得以建立,完全寄希望于后案仲裁庭自我消解重复仲裁依然是不切实际的。除非当事人就放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达成明确合意,否则法院在审查时仍然可以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之规定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
重复仲裁与管辖权异议分属是否有必要对实体争议进行裁决和是否有权力对实体争议进行裁决这两个不同问题,不应混为一谈。(19)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特1345号民事裁定书。
(52)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若其继承的权利义务恰好属于终局裁决项下的权利义务,不满权利义务状态的继承人有可能对相对方再次提起仲裁程序。(41)在确认违背一裁终局原则后,关于裁决根据伪造的证据作出、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枉法仲裁等三项撤裁事由明显无法适用,而实践中法院对余下四项撤裁事由均有适用。司法审查则有助于从后端促进对重复仲裁的强制规制,进而与一裁终局理论的前端指引形成合力。
参见宋朝武主编:《仲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157页。但无论如何,仲裁权不是一种国家公权力,至多只能称为一种社会权力(27),具有介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特殊属性,并由此衍生出便捷、高效、亲民、保密、自治的特有功能,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魅力。
对于事后司法审查,仲裁协议否后即焚原则使得仲裁协议的作用在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中产生异变。(32)可见,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是确保当事人正常、理性地行使救济权的必由之路。
二、重复仲裁司法审查的应然方式 厘定重复仲裁判断问题上司法权与仲裁权的权限配置,是消除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乱象的第一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
由此,司法对重复仲裁之例外的审查也就不限于对新证据是否提出的形式审查,而需结合纠纷事实,对新事实是否产生进而对阻碍或推翻前案裁决/判决的效力进行实体审查。③参见《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2019年版)第7条。这集中体现在如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公布,法释[2022]11号修改)第247条第1款第3项后半句,以及该第24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公布,法释[2019]19号修改)第10条所谓免证事由之间的关联这两个层面。不仅不同法院之间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同一法院在同样出现重复仲裁主张的不同案件中也存在审查、不审查的不同结果。
(64)可以看出,传统观点从仲裁程序的具体环节界定程序和考查是否违反有关程序规定。(6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32号)。
违反程序要求的微观说认为,瑕疵仲裁程序所违反的是具体的程序规定,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进行之中的详细程序规定。王学棉:《民事诉讼预决事实效力理论基础之选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第159-161页。
在仲裁终局性理论与规定亟需完善的情况下,高水准的仲裁员于后案中可以利用其自身对仲裁的深入理解合理判断重复仲裁问题,但专业水准往往并不足以弥补规范的缺陷以及保障在仲裁程序内部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高效。(66)参见古黛:《仲裁司法审查中一事不再理问题裁判思路评析》,载《北京仲裁》2020年第3期,第154页。
下一篇:山能启动省外项目整合
相关文章
- 保险业资产负债将受到分类监管
- 厦工三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工
- 华成保险等5家保险中介盈利增速超20%
- 整县示范碳中和 高州助荔新乡村
- 厦门遭强降雨袭击 爱车保险保障需全面
- 政府工作报告13次提及保险 保险业需“筑堤防洪”
- 中国人寿去年净利增68.6%
- 大爆发!31省“十四五”能源规划出炉 分布式光伏成主流!
- 陈志文:保险强监管下的投资价值
- 广东: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
- 专家建议:利用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光伏发电
- 内蒙古光伏扶贫:6大优势惠及11盟市15.3万贫困户
- 落水被困20小时 意外险抵御不测之祸
- 河南商城县2100个贫困户受益光伏发电
- 全国首个煤矿光伏建筑楼顶设计项目安装完成
- 国泰产险车险业务全面转型互联网保险